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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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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当需好好说,网络喷人不可取
一.案例导入
张三与李四系创业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合伙创办一家公司。后因理念分歧,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分开各自经营。但在分家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张三对李四的行为十分不满,认为李四背弃承诺,欺骗自己与其合作,待公司稍有起色后便不再继续合作,是一个言而无信的“小人”。本来只是双方之间的私人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但张三却将前述言语一字不落地发送至张三与李四共同的微信朋友群,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两人之间的矛盾发送给双方合作公司的重要客户,导致李四在朋友及客户面前声誉严重受损,甚至有客户因此终止了与李四之间的合作,无奈之下,李四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张三在其所发信息的微信群内向李四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合理损失。
二.天玑星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曾作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等重要论述。由于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利于他人的信息后,不特定多数人都可能进行浏览并自由转发,将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甚至可能让被侵权人直接“社死”。严重者可能造成被侵权人自杀、自残或出现精神类疾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信息发布后,会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交友平台上留下相关信息痕迹,被侵权人很容易固定证据,不像在大街上随意骂人,证据稍纵即逝,很难固定。从被侵权人角度来说,一旦发生被他人在互联网上侵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两种方式维权。这也警示侵权人不能任性而为,否则头脑一热所带来的冲动行为不仅仅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将让侵权人自己付出惨痛代价。如本案中张三的“复仇”行为虽然让自己得到一时快感,但从长远来看自己不但需要赔礼道歉,还需要进行金钱赔付。更重要的是,张三李四二人的闹剧在微信群中传开后,张三自己的朋友看到张三发的信息也认为其遇事不冷静,不能妥善处理内部矛盾,不是理想的合作伙伴,很有可能因此离他而去。当初想通过互联网侮辱他人,最终却有可能葬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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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一.案例导入
小明用自己的身份证去某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持此信用卡多次消费,共透支80000元。 截至最后一次还款 ,小明尚有60000元本金未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小明仍未归还。之后,小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未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小明自愿认罪,主动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法院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二.天玑星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和小明一样的人,他们天真的认为透支信用卡不按时归还仅仅相当于一种民事借贷纠纷,大不了被起诉后做“老赖”,对自己的生活不会产生影响,反正不会被判刑。其实这种观点是严重错误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可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而是面临严重的刑事制裁。因此对持卡人来说,一定要诚信做人,合法理性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出现信用卡透支一定要及时偿还,避免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如果恶意透支逾期不还,很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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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谁之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乖萌可爱的小宠物虽令人爱不释手,但宠物伤人事件却也时有发生,纠纷也就随之而来,对于饲养人、管理人来说,因为民法典规定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应倍加注意,严格履行当地对饲养动物的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
一.案例导入
宠物伤人常以下列三种形式出现:
1.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
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2.主人尽到了拴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
据报道,某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3.宠物未伤人,人因受到宠物惊吓而受伤
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天玑星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这一归责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规定,这一原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所管理物的危险性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因饲养动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因而即使饲养人已尽到栓绳、紧闭门窗等基本防范措施,亦或是宠物未伤人,而是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摔伤,若他人损害结果与宠物有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如被侵权人故意逗狗等,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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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到手,能否说走就走?
北京户口到手,能否说走就走?
一.问题引入
北京户口一直是社会稀缺资源,对于广大北漂一族而言,拿到京户意味着扎根北京,成为梦寐以求的“新北京人”,找一份能够提供北京户口的工作成为北漂圆梦的最佳途径。可是,当拿到北京户口后,他们能否“挥一挥衣袖”,说走就走,而“不带走一片云彩”呢?用人单位又能否约定“落户违约金”而向离职员工索要赔偿呢?
二.案例
小明硕士毕业后通过校招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人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他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小明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小明签署承诺书,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 5 年,如干不满 5 年,须向公司支付 5 万元的“户口违约金”, 按照合同期限 5 年折算。
在该公司工作 3 年半后,小明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部门告知小明须支付 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小明一审要求法院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小明的“单方允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小明的信任,为其办理了北京户籍。但小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其单方承诺,未完成五年最低服务期限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小明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1.5万元的损失赔偿。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小明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小明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而并非单方允诺。第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为小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三,小明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 1万元。小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解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存在两种法定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本案中的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但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承诺书的意义及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考虑到其未满服务期就申请离职,也考虑到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法院支持了单位要求离职 员工赔偿损失的请求,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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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吸引流量,仔细辨别方知真假
一.案例导入
小明近日在某直播间看到有商家在“撤柜清仓,全场一折”,直播间封面使用的是“宜家家居”的IKEA标识。小明本想进入直播间想淘些好货,却发现该商家售卖的电子秤、中国结、福字装饰等商品,他在宜家实体店都没有见过,便询问主播“商品是否为正品”。和小明一样对此产生怀疑的还有不少观众:“怎么证明你们是宜家的”“冒牌货”……各种质疑弹幕滚动着。“你们爱买不买,没必要问来问去。”主播回怼道。
在某平台一卖手机的直播间里,一位主播在展示一部折叠大屏的手机,并卖力介绍:华为折叠高端机原来是为商务人士高端人士设计的,价格很贵,最低配置也要 1 万元,今天在直播间把价格打下来,让这款手机变成平民手机,高配也不到 1 万元。可网民细心观察便不难发现主播手里拿着展示的并非华为手机,而是其他牌子的手机。除了家居、手表、手机,通过“傍名牌”走捷径来引流的现象在护肤品、化妆品行业也十分普遍。
二.天玑星解读
这样的傍名牌行为是否合法?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直播带货“傍名牌”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傍名牌就是将不知名的品牌或产品,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外观或形状等形式,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是知名品牌或与知名品牌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提高销量的目的。这种行为明显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与欺骗,侵犯被仿品牌合法权益,并且仿品质量难以保障,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如果主播销售的带货商品中直接使用了与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可能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出现上述问题的核心原因是商家的逐利性,利用直播带货新型形式,隐性嫁接相关违法的操作,进而实现获利要求。还有一些主播会将直播间封面设成某知名品牌,或者宣传页、宣传语和某品牌有关,但点进去发现卖的东西却不是这个牌子。这种宣传一般不构成欺骗或欺诈,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自身需要有辨别意识,在点进去发现卖的产品与宣传的不一致时,就应该理性消费,拒绝购买。如果消费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直播间购物发现问题后往往不能以受到欺骗为由退回商品,尤其是能够明显看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商家进行了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则除非属于法律除外适用的情况,随时可以退回。此外,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性。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商品时,要事先了解清楚商家,仔细辨别商品名称、包装等,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忽略质量,最好到品牌直营店铺或直播间选购。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若售卖价比市场正常价明显偏低时应意识到可能是假货。若上当受骗,应保留交易凭证以及交易方的信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