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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案例| 交通事故受害人兼具多份收入|误工费应如何认定|我方代理受害人甲某 二审胜诉,全额获赔各项损失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30

案情回顾

         甲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出行,遭遇乙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值得警惕的是,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全部赔偿责任均需要由侵权人乙某个人承担。

        事故造成甲某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膝半月板撕裂,住院 3 天,医院多次出具医嘱建议休养,且需要专人陪护。甲某除主业工作之外,同时从事两份兼职劳务,受伤之后兼职被迫停工,收入出现明显减损。双方针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甲某委托我所吴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等。

        一审审理期间,经我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伤情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误工期 90120 日、护理期 6090 日、营养期 3060 日。吴律师系统整理全套证据,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劳务证明、完整诊疗材料、支具购买凭证,证明甲某拥有多渠道合法收入,受伤后兼职收入实际减少,护理人员因陪护产生相应收入损失。

        一审法院结合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合计七万余元。

       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两项主要抗辩:一是甲某主业工资照常发放,不存在误工损失,应驳回全部误工费诉求;二是主观推测甲某未遵医嘱休养,康复期延长属于自身过错,仅认可短期护理费。

        二审阶段,吴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庭审中着重发表代理意见:误工费保护受害人全部合法劳动收入,并非仅限定单位固定工资,甲某两份兼职因事故直接中断,客观存在收入损失;乙某仅凭主观推断主张伤者扩大损害,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01误工费不只有固定工资,稳定兼职劳务因受伤造成收入减少,同样有权索赔,注意留存劳务证明、转账流水等证据。

02机动车务必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车辆肇事,赔偿风险直接转移至个人,后续极易遭遇执行困难。

03人身损害案件中,对方主张伤者自身过错扩大损失,需要提供实质证据,单纯主观臆断不会被法院采信。

电话:010-808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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