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谁之过?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1-0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乖萌可爱的小宠物虽令人爱不释手,但宠物伤人事件却也时有发生,纠纷也就随之而来,对于饲养人、管理人来说,因为民法典规定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应倍加注意,严格履行当地对饲养动物的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
一.案例导入
宠物伤人常以下列三种形式出现:
1.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
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2.主人尽到了拴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
据报道,某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3.宠物未伤人,人因受到宠物惊吓而受伤
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天玑星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这一归责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规定,这一原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所管理物的危险性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因饲养动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因而即使饲养人已尽到栓绳、紧闭门窗等基本防范措施,亦或是宠物未伤人,而是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摔伤,若他人损害结果与宠物有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如被侵权人故意逗狗等,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